TOP 返回頁面頂端

倫理守則

§中華國際靈學會教練、諮詢、輔導、教學、 督導之助人專業倫理守則
◎本專業倫理守則為草案,已提報本會111年度理監事會議討論後今送請第四次會員大會通過。


/ 前言 /
社團法人中華國際靈學發展培訓與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係一發展靈學從業、認證與研究的專業性的組織,旨在聚合有志從事靈性生活教練、心靈諮詢、靈學輔導與靈學創業發展之專業人員,促進靈學學術研究、靈學生活應用,推展社會及大眾認識靈學、幫助社會大眾發展其靈學潛能、創造健康幸福的靈性生活並促進國家社會及人類的福祉。
本守則旨在指明靈學專業倫理係生活教練工作與心靈諮詢、靈學輔導工作之核心價值及靈學從業助人實務中相關倫理責任之內涵,並藉此告知所有會員、其所服務之當事人及社會大眾。本守則所揭示之倫理守則與規範,本會會員均須一體遵守並落實於日常靈學專業工作中。

 

/ 原則 /
本會會員所提供的生活教練、心靈諮詢、靈學輔導,其秉持的原則是尊重個案為其個人生活五大面向—是健康、家庭、工作、經濟、人際方面的專家,且相信個案有能力藉由體會靈學理論和接受靈性各面向的協助後,可以自立讓自己有能力解決生活和靈性上的障礙,並發展自我認識、自我改變、自我實現、自我超越,使個案成為完整的、成熟的個體。


基於這樣的原則,生活教練與心靈諮詢、靈學輔導的責任如下︰

◇ 引導培養個案對靈學理論的認知和靈學如何在生活上的應用。

◇ 協助個案認識自我,澄清問題,並且達成靈性終極目標。

◇ 引導個案運用靈學理論、靈學步驟產生自我解決辦法和策略並積極突破現況。

◇ 鼓勵個案自我探索、自我認識,提升內在精神層次,讓覺魂成熟穩定。

◇ 讓個案對結果自我負責。

 

/ 定義 /
本會提供靈性服務之職務,均需經「社團法人中華國際靈學發展培訓與研究學會」認證通過,領有合格證照之會員,其職務有:靈性生活教練、心靈諮詢師、靈學眼通助教、靈學眼通教練、靈學講師、靈學督導、靈學指導老師等專業職稱角色,我們將角色定義如下:
靈性生活教練(Coach)、眼通教練(Coach)、心靈諮詢師(Consultant) 、靈學講師(Consultant)、顧問(Consultant)、督導(supervisor)、指導老師(Mentor)是助人者也是個案成長的夥伴(Partner)。

 

靈性生活教練:

透過教導個案靈學理論與提供靈性能量調理(抱珠、頂珠、金三角),協助個案解決生活上五大面向所帶來的情緒、認知和事件的障礙。運用靈學理論與發人深省的對話,提供生活中疑難問題用靈學的解決方式;共同協商出富有靈性與創造力的解決策略,鼓勵個案發揮他們的最大個人潛力與面對生活中五大面向困境的解決能力,提升個案境界與對事物的看法。
 

心靈諮詢師、靈學眼通助教、靈學眼通教練、靈學講師、靈學督導、靈學指導老師:

提供透視力(天眼)與靈魂力(靈力)的功能,協助受助者解除靈性困擾與障礙。以上之助人者應熟練運用兩大無形能力(天眼、靈力),協助個案解決因靈性急症、靈性障礙,所引發生活上五大面向的困境,並改善個案之情緒、認知、事件所帶來的危機。
以上的助人者於本守則中統稱為「會員」、「助人者」。
客戶(Client)、個案(Client)、當事人、學員,是接受各類靈性服務的人,接受教練、諮詢、靈性透視、輔導、諮詢服務的人,是受助者也是教學相長的夥伴(Partner)。
以上的受助者於本守則中統稱為「個案」、「當事人」。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守則主要目的在維護個案與會員的基本權益,並促進個案及社會的福祉,以發揚靈學專業、工作倫理與靈學從業之道德精神。
第2條
本會會員應確認其專業操守及品德,會影響本專業的聲譽及社會大眾的信任,自應謹言慎行遵守倫理與道德規範,知悉並謹遵其靈學專業倫理守則。
第3條
本會會員應知悉自己的法律責任,以維護靈學服務的專業品質,並遵守各地法令、服務機構之政策規章與本守則。
第4條
若發現執業同仁有違反專業倫理、道德規範的行為,應予以規勸,若規勸無效,應利用適當之管道予以矯正,以維護靈學專業之聲譽及當事人之權益。
第5條
本會會員若對自己的倫理判斷存疑時,應請教專業資深同仁或靈學督導,共商解決之道。
第6條
本會會員應充實靈學理論與身心靈各種專業知識、增進會談內涵與策略方針有效性,且對自身身心靈狀態保有自我覺察之能力,適當接受心理學、醫學、人類發展、人際溝通、領導管理、學術研究等相關課程知能,以提升會員與個案間的良好互動關係與靈學服務品質。

 

第二章 靈學服務原則
第7條
會員運用靈學開發之能力—天眼、靈力及其他各項竅門之神通力:眼通、耳通、鼻通、舌通、心通、意通、法眼、佛眼、太極眼、無極眼等,只需求真誠、盡心盡力即可,不必強求準確有效,若個案有緣份即能有效準確。
第8條
會員運用靈學開發之各項能力,需以提升靈學之地位與維護靈學專業性,不可攀緣附勢,藉由靈學能力彰顯自我或試圖獲得個人利益。
第9條
會員運用靈學之能力前,需先了解個案狀態並進行諮詢溝通後,才運用靈性能力追查問題,追查問題需要以嚴肅的態度查明。
第10條
會員進行眼通透視諮詢,若查明內容為個人隱私,需以專業判斷是否告知個案,若查明內容涉及身體健康、人生選擇、命運、轉世、業力、劫數等內容更要慎重思考,不可未經思考判斷而影響個案之選擇或造成個案心理、情緒之負面影響。
第11條
會員進行眼通透視諮詢,應製作透視表單給予個案,可詢問個案所查明內容是否正確,若個案反應為不正確,不管任何原因都不可再以眼通能力追查。
第12條
會員進行靈學諮詢前,需要將個案身上之干擾電波或各種外來的干擾,排除或控制在安全範圍,包括廟宇中之神像、地靈磁場干擾等,如此才可追查個案所諮詢之問題。
第13條
會員進行靈學諮詢所查明之結果為準確時,不可自我膨脹表現自大或高傲,而追查問題不準確時,會員亦不可沒有自信,應以平常心看待,應保持穩定成熟之心理素質。
第14條
會員進行靈學諮詢服務,應保持點到為止,見好就收的心態,會談以闡述許衡山靈學理論為原則,以誠懇的態度,真誠一致,滿懷善意之說明引導個案,不可以偏激的、迷信的言行試圖影響個案購買靈學服務或加入靈學研修。

 

第三章 會員與當事人之關係與權利
第15條
本會會員應確認其與當事人的關係是專業、倫理及契約關係,會員應善盡因助人關係而產生的專業倫理及法律責任;以增進個案之利益與提升靈學地位為第一優先考量。
第16條
會員的首要責任是尊重當事人的身心靈健康與潛能發展,並保障其權益,促進其福祉。
第17條
會員應鼓勵當事人自我成長與發展,避免其養成依賴助人者與依賴靈學處理的習性。
第18條
會員應根據當事人的需要、能力及身心狀況,與其共同研擬自我成長計劃,討論並評估計劃的可行性及預期的效果,並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決定權,並為其最佳利益著想。
第19條
當事人的問題若與其所處環境和身心健康有關,會員應善用其環境資源、社會資源、家庭資源,並告知可尋求政府單位、社福單位、醫療單位、心理健康單位、諮商等專業部門協助,必要時可提供轉介以協助解決當事人之身心靈問題並滿足其需要。若當事人的問題超越會員的專業能力而無法給予協助時,應予轉介。
第20條
會員應尊重當事人的價值觀,不應強迫為當事人做任何的決定或建議,或是強制其接受靈學理論所闡述的價值觀。
第21條
會員應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決定權。在助人關係中,當事人有權選擇體驗或拒絕會員所安排的能量調理、靈學課程、靈學相關活動等,當事人有自由選擇的權利,會員不得予以強制。
第22條
個案為未成年人或因身心障礙而無能力做決定者,會員應以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著想,並尊重父母、監護人、第三責任者的意見,需要提供各種靈性協助時,都應徵求其同意。
第23條
會員闡述靈學理論、靈性觀念或斬根、靈力協助時均應謹言慎行,避免對當事人造成迷信或威嚇、利誘使其產生害怕、擔憂與價值觀偏差,且會員應知道自己的能力限制,不得接受超越個人專業能力的個案。
第24條
會員應時刻保持覺知自己的內在覺魂模式的需要,不得利用當事人滿足個人的需要。應覺知自己的價值觀、信念、態度和行為,不得強制當事人接受助人者個人的價值觀。
第25條
會員應儘可能避免與當事人有雙重關係,例如:親屬關係、社交關係、商業關係、借貸關係、親密的個人關係及性關係等,應避免以上雙重關係但不止於此,以免影響助人者的客觀判斷並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第26條
當事人有要求助人者信守承諾的權利,會員應對當事人誠信,信守承諾、保障個案的隱私權並對所承諾的內容予以尊重。

第27條
會員應妥善保管與保密會談資料,包括透視記錄、其它相關的書面資料、電子資料、 個別或團體錄音或錄影及其他涉及個案的資料等。未經當事人的同意,任何形式的個案記錄均不得外洩及對他人談論。

第28條
當事人本人有權進行會談之錄音並可複製、查看其透視及個人資料,會員不得拒絕,除非這些資料可能對其產生誤導或不利的影響。合法監護人或第三責任者要求查看當事人的資料時,諮商師應先瞭解其動機,評估當事人的最佳利益,且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
第29條
若為靈學研究、研討之需要,須參考、引用當事人的各種靈性資料時,會員應為當事人的身份隱去個資並以保密方式進行,必要時須預先徵得其同意。
第30條
若發表演講、著作、文章、或研究報告需要利用當事人的各項靈學透視與資料時,需隱去個資和明顯身分特徵,或先徵求其同意,並應讓當事人預閱稿件的內容,才可發表。
第31條
自行開業或加盟於靈學機構之會員均可自行定價收費,但應訂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合理的收費標準應比照當地助人機構一般收費的情形,並應顧及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容有彈性的付費措施。
第32條
在進行實施任何形式的靈學服務前,會員應向當事人說明專業服務內容和收費規定。
第33條
會員應避免收受當事人饋贈的貴重禮物,以免混淆助人關係或引發誤會及嫌疑。
第34條
運用線上諮詢或各種3C科技時,會員應注意以下的事項﹕
1.    確知當事人是否有能力運用電腦、手機、3C科技產品進行服務。
2.    用電腦、手機、3C科技產品是否符合當事人的需要。
3.    評估當事人運用電腦、手機、3C科技產品的情形,導正可能產生的誤解,找出不適當的運用方式,並評估其繼續使用的需要。
4.    向當事人說明使用電腦、手機、3C科技產品的限制,並提醒當事人審慎利用電腦科技所提供的服務與資料。
第35條
在以下的情形下,會員可徵求當事人同意結束助人的關係:
1.    評估當事人於助人關係中不再受益時,可結束靈學服務。
2.    評估當事人不需要繼續靈學服務時,可結束靈學服務。
3.    靈學之各種服務、輔導、諮詢不符合當事人的需要和利益時,可結束靈學服務。
4.    當事人主動要求轉介時,無須繼續提供服務。
5.    當事人不按規定付費或因服務機構的限制不再提供靈學服務時,可結束服務。
6.    有傷害性雙重關係介入而不利服務時,應停止助人關係,並予以轉介。

 

第四章 會員的責任
第36條
會員應熟悉其所擔任靈學職務上的專業倫理守則及行為規範。
第37條
會員為有效提供靈學專業服務,除靈學專業理論訓練外,亦應接受適當的醫學、心理學、諮商等專業教育及訓練,具備最低限度的助人專業知能。
第38條
會員應不斷自我進修、自我成長,充實專業知能,以促進其專業能力,提昇專業服務之品質。
第39條
會員應對個人的身心靈狀況提高警覺,若發現自己身心靈狀況欠佳,則不宜從事靈學工作,以免對自身與當事人造成傷害,必要時,應暫停靈學各項職務之工作。 

第40條
會員不得藉由其在所屬靈學機構服務之便,為自己招攬當事人,且會員為靈學服務機構聘用的專職人員時,不得另外收取費用或接受報酬、高額餽贈、禮品。
第41條
會員不得假借任何藉口歧視當事人、學員或被督導者。
第42條
會員應尊重同樣取得靈學證照之同業同仁,相互間應彼此尊重、互敬互信,避免因個人動機或利益而誤解、排擠同為靈學服務的會員,並與其他助人者、專業人員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表現高度的合作精神,以靈學核心價值提供服務並遵守專業倫理守則。
第43條
會員提供諮詢時,應設法對問題的界定、改變的目標及處理問題的預期結果與當事人達成清楚的溝通與瞭解,並且不涉及迷信或違反靈學核心價值。
第44條
為幫助當事人解決問題需要請教其他專業人員時,會員應審慎選擇提供諮詢的專業人員,並避免陷對方於利益衝突的情境或困境中。

 

第五章 靈學研究與出版
第45條
靈學研究若以人為研究對象,應尊重人的基本權益,遵守倫理、法律、服務機構之規定、及人類科學的標準,並注意研究對象的個別及文化差異。
第46條
研究主持人應負起該研究所涉及的倫理責任,其他參與研究者,除分擔研究的倫理責任外,對其個人行為應負全責。
第47條
會員應尊重研究對象的自由決定權,事先應向研究對象說明研究的性質、目的、過程、方法與技術的運用、可能遭遇的困擾、保密原則及限制,以及會員與研究對象雙方的義務等。
第48條
會員參與研究以主動參與為原則,除非此研究必須有其參與才能完成,而此研究也確實對其有利而無害。
第49條
研究對象有拒絕或退出參與研究的權利,會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強制。
第50條
實驗研究需要控制組時,於實驗研究結束後,應對控制組的成員給予適當的靈學處理與協助。
第51條
撰寫研究報告時,會員應將研究設計、研究過程、研究結果及研究限制等做詳實、客觀及正確的說明和討論,不得有虛假不實的錯誤資料、偏見或成見。
第52條
發現研究結果對研究計劃、預期效果、實務工作、靈學理論、或靈學機構投資利益有不符合或不利時,會員仍應照實陳述,不得隱瞞。
第53條
會員撰寫報告時,應為研究對象的身份保密,若引用他人研究的資料時,亦應對其研究對象的身份保密。

 

第六章 教學與督導
第54條
從事教學、訓練或督導之會員,應熟悉與職務相關的專業倫理,並提醒被督導者應負的專業倫理責任。
第55條
督導者應向被督導者說明督導的目的、過程、評鑑方式及標準,並於督導過程中給予定期的回饋及改進的建議。
第56條
教學或督導者應提供多元化的靈學理論應用方法與技術,培養其邏輯思考、批判思考、分析比較及統整的能力,使其在靈學實務中知所選擇及應用。
第57條
會員應確保課程設計得當,得以提供適當靈學理論,並符合該證照或該課程所列目標之要求。
第58條
在教學與督導關係中,會員應根據被督導者在課程上、實務上的表現進行評估,並建立適當之程序,以提供回饋或可改進學習之建議予被督導者。


第七章 線上諮詢與其他服務
第59條
實施網路線上諮詢之會員, 應具備線上會談之專業能力以及實施網路會談之特殊技巧與能力,除應熟悉電腦、手機、3C產品網路操作程序、 網路媒體的特性、網路上特定的人際關係與文化外,並應具備多元文化服務的能力。
第60條
會員應於線上可登載之自媒體,提供當事人有關自身的專業資格、收費方式、服務的方式與時間等資訊。
第61條
會員於線上服務前,應提供有關手機或網路服務的特性與型態、資料保密的規定與程序, 以及服務功能的限制、何種問題不適用網路會談等說明。
第62條
實施線上會談服務時,應採必要的措施,以利資料傳輸之安全性與避免他人冒名頂替。如: 文件的加密,使用確認彼此身分之特殊約定等。
第63條
會員應力求當事人均能得到所需之靈學服務, 除提供線上會談,也考慮不同當事人需要的實體靈學服務,應盡可能提供其他靈學實體服務轉介資訊,以供當事人選擇使用。

 

第八章 其他與相關規範
第64條
本會各種靈學服務職務,均有正規培訓課程與認證考核機制,領有各種證照之會員可向學會提出申請加盟、創業等輔導服務。
第65條
會員若違反倫理情節者,經查證屬實,本會可取消其認證資格、會員資格及各類會員擁有之權益。
第66條
隸屬靈學之各機構間應彼此相互合作,尊重不同機構之營運模式,機構間勿惡性競爭,須共同建立靈學良好文化與風氣、表現出真誠友善、高度合作之靈學服務專業精神。
第67條
本規範經中華國際靈學發展培訓與研究學會理監事會議共同商討通過後,提報會員大會後施行,並呈報內政部備查,修改時亦同。